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珍珠及珍珠饰品经营者的行为,明确经营者对珍珠及珍珠饰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GB/T18781《养殖珍珠分级》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珍珠及珍珠饰品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品种种类:
珍珠主要指天然或养殖的海水珍珠和淡水珍珠。
珍珠饰品主要指以天然或养殖的海水珍珠或者淡水珍珠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饰品。
第三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珍珠及珍珠饰品经营的经营者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承诺。
第六条 经营者出具的标识、发票或有效凭证应明确标明珍珠及珍珠饰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款式及等级。若因标明不清而产生消费争议的,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包括辅助材料和工时费):
(一)无发票或有效凭证,或送修的珍珠及珍珠饰品与发票或有效凭证内容不相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的经营者擅自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第八条 经营者售出的珍珠及珍珠饰品的品名、型号、等级、款式与标识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受“三包”有效期限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珍珠及珍珠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日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换货时珍珠及珍珠饰品按原有价格计算,抵扣新换珍珠及珍珠饰品的价格,原则上所换货价格不低于原货销售价格,所换珍珠及珍珠饰品为原销售的同一规格、等级、款式,消费者对新换珍珠及珍珠饰品至少享受原货的优惠条件(包括价格等优惠条件)。退货时经营者应当按销售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一)、珍珠(包括珍珠工艺品):染色珠褪色情况严重的;珍珠实际直径尺寸与标识或销售凭证不符的;实际为淡水珍珠或海水珍珠与标识或销售凭证不符的;实际为天然本色珠或染色珠与标识或销售凭证不符的。
(二)、珍珠饰品(含镶嵌饰品托架):珍珠项链串线断裂的;珍珠项链扣损坏或严重褪色的;珍珠项链长度低于
(三)、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检测或浙江省珍珠行业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珍珠及珍珠饰品自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生第九条第(一)项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退货。换货时珍珠及珍珠饰品按原有价格计算,抵扣新换珍珠及珍珠饰品的价格,原则上所换货价格不低于原货销售价格,所换珍珠及珍珠饰品为原销售的同一规格、等级、款式,消费者对新换珍珠及珍珠饰品至少享受原货的优惠条件(包括价格等优惠条件)。
第十一条 珍珠及珍珠饰品自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生第九条第(二)、(三)项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修理或更换。换货时珍珠及珍珠饰品按原有价格计算,抵扣新换珍珠及珍珠饰品的价格,原则上所换货价格不低于原货销售价格,所换珍珠及珍珠饰品为原销售的同一规格、等级、款式,消费者对新换珍珠及珍珠饰品至少享受原货的优惠条件(包括价格等优惠条件)。更换同档次产品应按原销售价的20%补偿销售方,修理手工费全免;需更换配件的按市场价50%享受优惠条件。
第十二条 珍珠及珍珠饰品“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或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为一年。消费者送修的珍珠及珍珠饰品的规格、型号、款式须与发票或有效凭证内容相符。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
第十三条 珍珠及珍珠饰品自销售之日超过三十日,并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消费者凭发票、“三包”凭证或有效凭证、享受免费修理,需更换配件的按市场价70%享受优惠条件。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的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修复,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珍珠及珍珠饰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美观的,凭修理记录或证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换货。换货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珍珠及珍珠饰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美观的(凭修理记录或证明),经营者又不能提供相同等级、款式的珍珠或珍珠饰品,消费者也不愿意调换其他类型的珍珠及珍珠饰品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十七条 “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法定节假日数顺延,同时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消费者因珍珠及珍珠饰品“三包”问题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浙江省珍珠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立即受理。调解不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浙江省珍珠行业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经营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按本办法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珍珠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