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林某在芦浦镇某小店购买了一箱雁荡山啤酒,开盖后发现啤酒瓶盖上有中奖标识“三等奖和四等奖”,遂拿去小店兑奖,但店方以兑奖期限已过为由不给予处理。林某与店方协商未果,于是投诉到工商部门。
接到投诉后,开发区工商所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在了解事件情况后,工作人员组织纠纷双方调解。首次调解中,林某认为,啤酒包装纸箱及啤酒瓶包装上均未标有中奖期限,且购买啤酒时店家也未告知该批啤酒兑奖期限已过,责任不在自己。但店方认为该啤酒兑奖期限已过,自身不再承担兑奖义务。在与批发商取得联系确认该啤酒可兑奖后,调解人员组织第二次调解,并向店方说明上述情况,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店方对林某所买的雁荡山啤酒予以兑奖,纠纷圆满解决。(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