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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就餐遭横祸 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日期: 2012-1-9
 日前,寿某和几个朋友高高兴兴去城区某饭店就餐,不料飞来横祸,在就餐时餐桌桌面玻璃突然滑下砸在寿某膝盖上,这一下砸得不轻,脚上多处受伤鲜血直流,到医院缝了五针,用去医药费等1200元。这起就餐受伤纠纷在诸暨市消保委城北分会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寿某获得了1500元的赔偿。

   2011年12月25日,家住诸暨市江藻镇的寿某一拐一拐地来到诸暨市消保委城北分会投诉,诉说几天前和几个朋友去城区某饭店吃饭,在就餐中餐桌玻璃突然滑下砸在我的膝盖上,脚上多处砸伤,鲜血直流,到医院缝了五针,用去医药费等1200元。与经营者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城北分会投诉,要求赔偿医药费等2000元。

     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并进行现场取证调查,发现陈某经营的场所内的餐桌桌面都是由玻璃组合,部分餐桌组合有松动现象,而且地面潮湿较滑和经营者日常没有检查等现象是造成寿某受伤的主要原因。经营者意见是:承认寿某在就餐时餐桌玻璃滑下受伤属实,但主要原因还在于消费者自己不小心造成,消费者也有责任,不能要求太高。而消费者认为:1、场所内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滑措施;2、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伤就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说法不一,赔偿费用意见向左,不能达成意见一致。第一次调解搁浅。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想消费者所想,急消费者所急,工作人员在时日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次调解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调解,尽心竭力依法调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工作人员本着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确定该饭店应该承担责任,又按照《消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劳务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经城北分会积极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寿某损失12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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